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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人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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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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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储存条件和包装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非有特别事由,保管人不得改变储存的场所和保管方法,保管人存储保管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按照国家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和存储,保管人在存储保管过程中不得损害货物的包装物,如因保管或操作不当使包装发生损坏的,保管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保管人应当自己保管仓储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将仓储物交付第三人保管,保管人未经存货人同意而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仓储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94条的规定存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间发生仓储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次规定,凡在储存期间发生仓储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的只要保管人不能证明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就应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民法》第一版,魏振瀛。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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