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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0-01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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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需要将一些物品或者财务交给专业的机构来进行保管,寄存人和保管人需要对保管相关问题进行约定,比如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时间等等,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合同,保管合同除了需要双方签订之外,还要满足一些其他的条件,那么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从民法理论上讲,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一般来讲,自寄托人将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经验收后,合同才成立;寄托人没有交付标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保管人事先已经占有保管物的,则保管合同自签订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二、保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论等。民事方式区别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过行政手段来直接干预合同纠纷,这与合同法平等的理念不符合。

  2、在计划经济时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预,仍然存在,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背,刑事方式是国家通过刑事手段来解决合同纠纷,合同一旦需要通过刑事方式解决,就不能称为合同纠纷,而是刑事案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很多,对于3、此类情况,应以诈骗案处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4、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5、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三、保管合同是什么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2]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标的物交给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获得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有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保管合同需要双方留有文字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文件,寄存人需要把寄存物实际交付于保管人,遇到纠纷的,可以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比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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