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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担保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3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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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手房交易借款人以自己所购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的个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为保证其能够顺利地获得银行贷款,并能严格执行《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申请贷款的客户需委托银行指定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阶段性担保服务。中介机构受客户委托向银行提供从房产交易手续办理完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客户向银行设定抵押这一期间的阶段性担保。

  阶段性担保三大特点

  由于房地产交易二级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完善,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合作。为了解决这一制约二手房贷款业务的瓶颈问题,银行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推出阶段性担保的方式。

  第一,阶段性担保是保证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代偿性、转移性及独立性的特点。在二手房贷款业务中,银行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中介机构是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以及相关费用。

  第二,阶段性担保具有阶段性。阶段性是针对担保期限而言的。阶段性担保的期限为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若借款人在此期限内不按照购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阶段性担保涉及借款人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借款人的关系。

  借款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有关申请资料。银行在审查了申请资料后,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银行将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期如数归还贷款。

  借款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这是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与债权人无直接关系。一旦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在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代位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借款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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