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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作用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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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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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作用主要是担保合同的履行:

  第一、 定金具有违约金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 具有预定赔偿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定金便是对对方损失的赔偿。

  第三、 具有处罚违约方性质。如果一方违约未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定金完全是对违约方的处罚。

  第四、 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也可以将定金收回。

  定金有立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之分。所谓立约定金,也称为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确定了立约定金形式:“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也确认了立约定金形式:“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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