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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能否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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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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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2005年8月,我公司和A商厦签订了《租赁意向书》,承租该商厦3楼一间商铺,并按照意向书的约定支付了意向定金。一个月后,A商厦给了我公司一份上海市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另外还有商厦自行制作的《补充条款》,内容远远超出了《租赁意向书》的范围。针对补充条款,我公司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但A商厦坚持《补充条款》中我公司无法接受的两项条款,最终双方未能签署房屋租赁合同。A商厦于是拒绝将已经收取的定金还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A商厦违反《租赁意向书》的约定为由,让A商厦双倍返还定金? 林华
回复: 关于定金的问题,《合同法》、《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你公司和A商厦之间签订的不是正式的租赁合同,而是租赁意向书,意向书中设立的定金性质为立约定金,也就是为了保证主合同(租赁合同)订立而设立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你公司向A商厦交付定金时随意向书而生效。其所担保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没有发生时,违反承诺的当事人就要受到定金处罚。而你们双方对《租赁合同》的条款经过反复磋商,最后仍然有两条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只要双方不是恶意拒绝订立《租赁合同》,且不是任何一方违反承诺所致,未能签订主合同的责任不能归责于你们中的任何一方,A商厦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你公司,你公司也不应当要求A商厦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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