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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风险防范措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2-02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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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定合同前风险防范的措施

1.会员管理

签定合同前的风险防范措施就是预先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客户进行信用审核和评估:

(1)客户租赁车辆的目的是否合理,是否有能力支付租金。

(2)客户是否有稳固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一般从客户的职业、供职的单位、居住条件、年龄及婚育状况进行判断。

(3)客户是否可提供信用破产时的担保。如财产担保或第三方担保等。

审核的方法主要是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资料的审核以及对资料真实性的复核,包括上门核实。对一些信用特征比较清晰的客户,比如知名人士;在政府、大型金融机构、公检法机关供职的人员可以可以适当精简审核过程和手续。

汽车租赁企业一般设立专门部门,以发展会员的方式,对客户进行信用审核。这样可以避免在签定合同时进行信用审核容易造成疏漏、增加客户办理租赁手续时间等弊端。通过信用审核的客户填写记录会员信息、双方在会员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条款等内容的“会员申请表”并签字后获得会员资格卡,会员租车时凭会员卡就可以免除信用审核的程序。会员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应对会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但对会员信用状况的期间复核也很重要,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是复核会员信用状况的很好手段。

会员管理除是一种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外,还是汽车租赁企业营销手段,提高汽车租赁利润的“收益管理”理论中,会员制是建立“价格藩篱”的措施之一。

2.利用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

汽车租赁企业的信用体系毕竟具有很多局限性,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发展、完善,利用社会信用体系、银行信用体系,可以降低汽车租赁企业信用管理的成本,提高信用管理的功效。现阶段,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进行联名卡形式的合作,能够较好的解决信用管理问题。民航、宾馆行业在营销中建立了庞大的会员体系,其会员的信用标准和消费领域与汽车租赁行业有很大的重叠性,与这两个行业合作,共享其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会员,有很大的可操作性和发展空间。

(二)签定合同时的防范措施

签定合同时的风险防范措施比较薄弱,主要依据客户提供的有关证件等有限资料,在有限的时间内按照业务程序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其判断的准确性常依赖负责客户资格审核的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业务人员应加强对证件识别能力的训练。在于客户客户接触时,尽可能的与客户的交谈以获得对方更多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综合分析,对客户信用情况及其资料的真伪做出判断,因此,业务人员有较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宽阔的知识视野是十分重要的。

1.业务人员应严格、细致的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

住址包括注册地、经营地址、经办人的居住地址等是核实的重点。对资料之间的相互比对是检查其真实性的重要办法。某犯罪分子使用真实的营业执照,但签定合同所用公章的名称与营业执照的名称有一字之差:公章中为“冷”字,营业执照为“岭”字,业务人员在办理租赁手续中未能发现这一纰漏,使其得逞。而营业执照的单位也以这一字之差否认是租车合同的合法主体。

2.应婉拒个人同时租用多辆车或长租,业务人员应注意观察同来租车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通常个人用户基本只在节假日租车,如在其它日子或同时、先后租用多辆汽车或长期租用汽车,违背一般规律情况,应予特别注意。有时犯罪分子以招收司机为名,让受害人到租赁公司租车,然后人车消失,租车人既拿不到工资,由要承当赔偿责任。多数情况受害人经济状况不佳,无法履行赔偿判决,最终还是汽车租赁企业受害。

业务人员在审核应当注意承租人一家三口人典型的工薪阶层,为老板租车等不正常情况。

3.对于注册资金少于100万的公司应加强审核和监控。

这类企业多从事装修、广告、科技、咨询、餐饮等行业,竞争激烈,淘汰率高,对具有这些特点的承租方,一定要谨慎。如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从事装修业务。开始租金交纳情况尚可。半年后拖欠租金并失去联系。到公司注册、营业地址查找无结果,到其法人代表身份证地址查找亦无所获,后经了解该公司经营失败已经倒闭。

针对汽车租赁企业的信用审核规律和措施,诈骗分子采取了反审核措施并且越来越专业化。某诈骗团伙利用租赁企业周六、周日工作人员少、业务繁忙,容易产生疏漏,租赁企业对有固定场所的客户审核容易麻痹的情况。租用办公室,然后通知租赁公司送车上门,结果两天内数家租赁公司上当,近10辆租赁车被骗。但一家租赁公司没有上当,因为他们发现犯罪分子租用的宾馆位置根本不适宜从事营业执照上的业务。虽然营业执照是真的,但只是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咨询公司,而且犯罪分子的言谈举止有很多做戏的成分。后来查明,犯罪分子从工尚注册代理机构买来的营业执照。因此,在进行信用审核时,不能仅仅机械地执行业务程序,查看证件、地址、电话,而是要察言观色,尽可能多的获得客户信息,对这些信息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

(三)合同履行中

车辆失控、车辆被盗、拖欠租金等风险多是在车辆租赁过程中发生的。

对于长租客户,除定期收取租金外,应设法采取各种方式定期与承租方接触,如上门服务、征求意见等,造成汽车租赁企业随时重视和关注承租方的印象。反之,承租方可能觉得汽车租赁企业对车辆疏虞管理,产生邪念。特别是对于将租赁车辆开往外地的承租方,应严格审核,避免租赁车辆长期在外地,处于无法控制的状况。如租赁车辆必须长期在外地行驶,可委托当地汽车租赁企业代为管理,降低风险。

租赁车辆的防盗装置应定期检查或更换, GPS等电子防盗装置应保持运行可靠,对突然失去踪迹的车辆及怀疑车辆应注意发生时间、地点和规律。

随时注意承租方的交款情况,如多次出现迟交租金的情况,应考虑终止合同,以免损失扩大。当出现交款异常的,应采取恰当方式,到承租方处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对方行踪。在催收应付租金时,应向承租方下发书面通知书,作为日后起诉承租方违约的证据之一,收取支票时,应注意是否有证签模糊等违反银行票证管理规定的地方,防止承租方借机拖延支付。

一般的汽车租赁合同都在承租方违约责任中有这类规定“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提供虚假信息;租赁车辆被转卖、抵押、质押、转借、转租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这为汽车租赁企业在面临风险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在采取措施之前,应首先向承租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

如果承租方合同期满后仍未退还车辆,汽车租赁企业应向承租方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以防止承租方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推脱违法责任。

(四)善后处理

1.车辆失控

确认车辆失控后应尽快寻找承租方及相关人员和车辆的下落,整理、收集租赁合同、收款通知书等证据。如汽车租赁企业自行收回车辆和欠款失败,承租方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协助。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可向法院起诉,除合同规定的租金外,可追加车辆失控期间租金的赔偿。

2.车辆被盗

应立即协同承租方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汽车租赁企业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公安部门立案后进入侦察程序,如果3个月后未能破案,公安机构向汽车租赁企业发出《车辆被盗证明》,企业凭此证明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注意必须向承租方收回被盗车辆的车钥匙,交给保险公司。

3. 拖欠租金

通常情况,汽车租赁企业应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承租方拖欠租金情况,随时终止合同,以及早收回租赁车辆为首要目标,降低由拖欠租金转为车辆失控,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如承租方确有可执行的价值,可向法院起诉承租方支付拖欠租金和利息。如发现承租方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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