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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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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8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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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迟到,又称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后才到达要约人。对于迟到的承诺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所谓视为新要约,是指逾期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种新要约。当然对逾期承诺也不是一概否定的,如果对于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要约人仍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只要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接受该逾期的承诺,则该项承诺仍会具有承诺效力,合同仍然能够成立。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要约人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并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完全是出于意外,也就是说受要约人没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及时将承诺逾期的情形通知受要约人,并且表明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视为该承诺已经被接受,承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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