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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要约算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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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8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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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约是合同订立的第一个程序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可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

  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

  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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