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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什么时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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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双方对一个项目有合作意向时,就会与对方订立签订相关的项目合同,但是有的时候,因为种种原因就会发生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从而无法继续下去,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什么时候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什么时候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合同成立的约束力,更不是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约束招标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招标采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对这种法律强制力的违反所承担的不可能是违约责任,而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这一责任具有以下的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并不等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成立。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以书面合同为依据。故在合同尚未完成,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法律依据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哪些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缔约过失发生后,是要承担相关的责任的,就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相关的赔偿,好了以上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什么时候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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