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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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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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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笔者认为,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一律规定为无效合同是不科学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包含两个行为,即一个虚伪行为和一个被虚伪行为所掩盖的真实行为。对这两个行为的效力,科学的立法应该是分别规定,而没有必要将之牵连在一起,即应当规定虚伪的行为是无效的,而被掩盖的真实行为是有效的。有时候,法律恰恰需要承认那个被虚伪行为所掩盖的真实行为的效力,才能达到法律的目的。如以联营形式掩盖门面出租而逃避税收的情形。如果一律按无效合同处理,则真实的出租行为也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这既使非法出租者逃避了税收,又阻碍了市场经营行为的正常运转,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如果认为联营行为是无效的,而承认出租门面的行为是有效的,则既可以防止出租人逃避税收,又能让这一出租行为继续正常实施,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原则。

另外,有的时候,虚伪行为有可能基于合法目的而实施,对基于合法目的而实施的虚伪行为,其效力更没有被法律否定的必要。如甲、乙均想向丙借房居住,丙只愿意借给甲而不愿意借给乙,但丙又担心乙有意见,遂与甲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上却是不收取租金的借用关系。该合同以租赁合同掩盖借用合同,其目的并不违法,法律无禁止的必要,但如果该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者对他人是不公平的,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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