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船承运人可投保证金责任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7 15:53
人浏览

  11月16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正式启动。今后,无船承运人可选择采用保证金方式或者责任保险方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首批共5家无船承运人获准投保保证金责任保险。这是交通运输部与中国保监会联手推出的促进行业发展、创新行政监管方式、发展现代物流和现代交通运输业的新举措。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向首批获准以投保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颁发证书。

  据了解,目前共有3600多家中外企业获准在中国境内开展无船承运业务。由于无船承运人不具体经营船舶,为了保护托运人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无船承运人必须交存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

  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李宏印介绍,无船承运人交存保证金作为唯一的财务责任担保方式,受到当时历史条件限制。80万元作为非流动资金用于申请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对多数申请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资金压力。交通运输部一直想方设法完善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今年9月28日《关于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的通知》发布,自11月1日起,无船承运人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可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责任保险,只需缴纳与80万元保证金相比,数额较少的保险金即可。

  据了解,承保该保险的保险机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其保险产品应经交通运输部和中国保监会共同认可,但不受数量限制。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已具备了承保资格。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