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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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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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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20011006

  为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证《技术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中涉及发明权、发现权、技术成果权或者专利申请权、专利侵权争议的,仲裁机构应当委托当地科委或者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五、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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