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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外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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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许多企业单位的食堂都外包出去了。因为自己运营的话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精力,而且食堂的管理难度也比较大。因此开支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而食堂承包公司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同时原材料与设备器具齐全,也有专业的厨师,这样能让企业更加省心省力,企业无须再为公司后勤、员工伙食方面做担忧,从而也就能一心一意的投入到公司生产和研发当中去。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食堂外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食堂外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是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揽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承揽合同案例评析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但是如果经过定做人的同意,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揽人还是要负责的人。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三、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食堂外包合同属于什么合同的相关知识。一般而言,要是事件中的具体情况来定。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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