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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及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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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借款合同中,有些当事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写明借款期间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违约金规定,导致借款人没有还款意识。那么借款合同及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对于民间借款合同中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怎么处理

  答:一: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款合同中能否约定违约金。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形式,依照《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依约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现行《合同法》总则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合同范围作出限制。在《合同法》分则部分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的规定部分,特别是第二百零七条所规定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没有排除违约金等其他责任承担方式。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或罚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由此见得,利息和违约金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三、基于以上分析,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对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既约定了超过银行年利率36%,又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应如何处理?对于年利率36%利息,由于违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应依职权认定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虽前述分析利息或罚息的性质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精神可以认定属于法定孳息,但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所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别无其他参照标准。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超过年利率36%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予保护,举轻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即在处理上以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年利率36%,判决驳回原告贷款人的违约金请求。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借款合同及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一般只要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都会支持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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