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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合同自什么时候生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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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物品如何抵押要根据抵押物的类别来具体分类,但是抵押合同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如果我们签订了抵押合同,这个合同什么时候才有效力呢?更多关于车辆抵押合同自什么时候生效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继续为大家讲解。

  一、车辆抵押合同自什么时候生效

  1、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车辆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虽然车辆属于动产,但是因其价值不菲,不登记不足以确定抵押权的效力,所以,抵押合同自登记后生效。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案情介绍

  谭友清是武江区鸿建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德华是该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谭友清将其所有的粤FJX682号轻型普通货车交给吴德华使用。2012年8月3日,吴德华与谭友清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协议》,约定谭友清向吴德华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2年9月2日止,谭友清将其所有的粤FJX682号轻型普通货车抵押给吴德华,抵押权价值50000元。还约定,借款到期后,谭友清应一次性偿还吴德华的本金,如果谭友清不按协议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吴德华可依法处理抵押物,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款项用于清偿谭友清的债务。协议签订后,约定抵押的车辆及行驶证由吴德华保管。双方未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粤FJX682号轻型普通货车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

  2013年11月4日,韶关浈江区人民法院向韶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2012)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17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粤FJX682号轻型普通货车。2014年2月27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亦向韶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2012)韶武法民一初第14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该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生效判决)认定谭友清诈骗的事实,未涉及本案吴德华主张的债权。

  诉讼期间,吴德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谭友清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并对粤FJX682号轻型普通货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裁判

  关于吴德华主张对粤FJX682号轻型普通货车优先受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本案中,双方在《汽车贷款抵押协议》约定,谭友清将其所有的粤FJX682号轻型普通货车抵押给吴德华,实际已将车辆移交给吴德华占有,故双方成立的是质押法律关系,吴德华对粤FJX682号轻型普通货车享有的是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机动车物权变动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即机动车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要件,未经登记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签订协议当天,吴德华就占有了质押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规定,吴德华自2012年8月13日起就享有对该车的质权。虽然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查封了粤FJX682号轻型普通货车,但只有吴德华对该车设定了担保物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及该条第2款:"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的规定,吴德华对该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车辆抵押合同自什么时候生效的相关内容。合同的生效对于要求双方及时履行各自的权力和义务至关重要。因此大家在签订完合同后,一定要十分了解合同何时生效。如果你还有更多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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