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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相关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0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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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网络的发展,也推动了物流业的发展。物流业的发展是越来越好,中国的物流也是越来越成熟。但是什么都不能避免纠纷。货物运输也会产生纠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相关规定

  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约定管辖的协议,如果有的话,则协议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辖权。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的,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合同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合同履行地法院无管辖权。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的原则

  (1)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三、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情况

  (一)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在列车上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三款范围内发生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的,铁路运输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在货物运输的途中,本来就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发生纠纷也是情有可原的。发生纠纷当然就需要处理。要是还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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