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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4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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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来越多的人买房,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进行房屋赠与,尤其是父母与子女间进行赠与。房屋赠与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纠纷也是更常见。那么你知道2018年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例吗?还有你了解一些关于赠与房屋的法律知识吗?下面就由快车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 [1]  ,赠与合同(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2018年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例(1)

  2013年8月19日,张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中介公司所有的一套房屋中的一间,租金标准每月1500元,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支付租金及押金后,入住该房屋。合同履行期间,中介公司又将该套房屋的其他房间打隔断后出租多人。第二年4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租赁房屋所在小区张贴告知书,对打隔断群租、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违法出租房屋行为进行整顿治理,要求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尽快搬离。5月19日,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清理群租房,张某主动搬离了租赁房屋,距1年租赁期满还差2个月。后张某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无效;2、中介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房屋租金及押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因中介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房屋群租,违反了房屋出租的相关管理规定,在相关部门清理群租房过程中,张某于2014年5月19日搬离房屋,法院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14年5月19日解除,并判决返还已支付的剩余租金及押金。

  三、2018年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例(2)

  2013年12月,徐先生与广厦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某公司将74号商铺出租给徐先生用于经营某品牌产品,徐先生需向某公司交纳租金及管理费,租赁期限从2013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徐先生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后,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2014年2月,装修完成,徐先生进行试营业并申报相关材料,因该商铺上有其他公司的注册登记,导致徐先生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双方经多次协商,此事仍未能解决。2014年11月,某公司明确告知徐先生执照肯定无法办出,徐先生随即离开商铺,但并未将商铺返还某公司。2015年2月,徐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某公司则反诉要求确认协议于2014年12月1日解除,要求徐先生返还诉争房屋并支付2014年12月2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经徐先生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74号商铺的装修残值进行鉴定。2015年6月4日,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交接,徐先生向某公司返还了诉争商铺。法院认为,虽然徐先生未实际经营,并在2014年11月撤场,但其直到2015年6月4日才将诉争商铺返还给某公司,故仍应支付其实际占有诉争商铺期间的租金及管理费。但考虑到因相关证照无法办理必然对徐先生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且某公司对于租赁协议的解除承担主要责任,徐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根据以上因素,酌情确定了一定的租金及管理费。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上述的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的基本概念,以及关于2018年房屋赠与合同纠纷案例。为了给我们生活中少带一点麻烦,一定要注意房屋赠与的合同,做好每一个细节,不要偷工减料,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纠纷与麻烦!最后,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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