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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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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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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的出台是为了对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进行规范的,每一条都有非法重要的法律意义。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对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本条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的原因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行为。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本法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过于苛刻,也有失公允。

  二、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应作如下理解:

  (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适应的权利,故本法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而没有规定受赠人撤销合同的权利。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人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则只有在办理完相应的手续后,财产权利才能转移给受赠人。

  (3)赠与人撤销赠与后,无须再履行合同的义务,即不必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这是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对赠与人的撤销权不加以限制,会导致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对财产的稳定性产生影响,对社会道德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合同法》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做出了如下限制:

  (4)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在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如果在此情况下仍然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而且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5)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也就是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销。

  (6)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只要合同成立,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履行亲情等道德上的义务,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三、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在于防止债权人共同利益因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而受损害。被否认的行为在破产宣告前本是有效的,破产宣告后因有损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又可能恢复原状或追回财产才被否认撤销。一些国家的破产法将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况分为无偿否认、故意否认、危机否认等数种。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全部内容。合同法当中的每一条都是需要合同的双方去认定的遵守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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