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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协议进入同类公司 胡某被判支付违约金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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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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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约满离职后,加盟另一家同类公司。为此,久久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其告进法院,要求支付10万元违约金。日前,徐汇区法院一审判决胡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
  胡某于2004年9月进入久久公司担任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相关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胡某在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同类公司任职。

  去年9月,胡某约满离职。随后,久久公司将相关竞业限制补偿金通过邮局汇款方式支付,但被退回。久久公司发现,胡某夫妇已分别成了另两家同类企业的公司股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胡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但考虑到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等各方面情况,法院将金额调整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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