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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将房低价卖给情人父被妻发觉 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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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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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将住房低价卖给了情人的父亲,张女士把丈夫李先生及买房人赵某诉至法院。近日,密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张女士起诉称,自2004年起,丈夫开始与情人同居。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7年将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转到情人的父亲赵某的名下。时至今日,张女士才发现自己的房屋已归他人,故起诉丈夫与赵某,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楼房产权为夫妻二人共有。

  李先生辩称,房屋本身是他自己购买的,属个人财产;而且卖房时已经告诉妻子了。赵某辩称,涉案房产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经由夫妻二人都同意的。现因为房价上涨反悔,有失诚信。

  法院认为,丈夫李先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为个人财产,故此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张女士对房屋买卖知晓并同意。李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即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涉案房屋为张女士和李先生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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