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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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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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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工作。具体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本通知自2008年2月15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编辑: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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