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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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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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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的形式
  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需依照其规定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就有办理登记或批准的义务,义务的承担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由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2)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或者未履行上述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民事行为(债权转让或债务转移)无效,其效力状况如何,要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而定。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民

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民事行为则自始不生效,但允许当事人补办。民事行为经补办批准或者登记手续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法律、行政法规仅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

续,而未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则民事行为依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即在第三人之间即具有“不得反悔”的效力。但该民事行为对外则不具有对抗效力,即不得对抗真正的权利人或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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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

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

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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