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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7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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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款合同义务;B、缔约者有过错;C、造成了损失;D、缔约者的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借款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本金与利息损失与保证人的过错没有任何关系,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权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当初就丧失了信赖基础。债权人没有任何理由“信赖”保证合同有效,并希望以此来保证其贷款债权的实现。因这种“信赖”而产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仅仅与借款合同无效有着必然的联系,而与保证合同无效没有关联。对保证人而言,它不是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债权人可以根据借款合同无效所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向债务人主张赔偿,而不能根据保证合同无效所引发的缔约过失责任向保证人主张赔偿。这是借款合同无效时的保证人责任与借款合同有效而单纯的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人责任的根本区别所在。

    2、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一般不超过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时所产生的缔约费用损失。

    如前所述,保证人的行为都不会对保证合同的效力产生任何影响,保证人即使有过错,其过错仅仅表现在缔约行为上,而不表现在缔约行为的结果上。因此,保证人赔偿的应当是缔约费用损失,如果说,保证人明知或者应知借款合同无效,却仍然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致使债权人多支付了缔约费用,保证人应对该部分缔约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证人不知且不应知借款合同无效而与债权人签订了保证合同,则保证人连缔约费用损失都有不必赔偿,此时,如债权人有过错,保证人反而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其缔约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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