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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期满利息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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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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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年8月13日,法[民]发[1991]2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应作相应调整。即法定违约金的计付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的。应该明确,逾期利息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罚息是有所区分的,罚息实际上是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时,贷款人向借款入收取的超过正常借款利率的带有一定惩罚性的利息。而逾期利息仅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支付给贷款人的超期使用资金的利息。逾期利息既包括罚.息,又不仅仅是罚息,实质是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法定利息及罚息之和,从而体现了确定逾期利息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处罚性。但若当事人自愿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逾期利息标准的,且可弥补贷款方的损失,则可依其约定,但高于逾期利息标准的,法院不予支持。(2)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间。
  逾期利息应自借款到期后的次日起算,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一般应自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借款人清偿完毕之日止。因为在此期间借款人一直是实际占用借款的,理应负有支付逾期利息的义务。(3)民间借贷合同的逾期利患计付与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略有区别,原则上也是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不论是有患或无患贷款,均可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也就是贷款人基于货币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法定孳息。
  ——奚晓明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析》,暨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7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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