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财产保险合同索赔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0 00:30
人浏览

  1991年7月4日,长江xx科学院与保险公司xx区支公司签订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约定: 保险项目为座落在卓刀泉、马湖的企业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成80%计算 ,为1463万元,保险费3.052万元。还特别约定:按固定资产估价承保,不包括汽车、 拖拉机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存放露天处不负赔偿责任。”自动化设备和机械设备附加盗 窃险,保险金额为143万元,保险费1430元。保险责任期限自1991年7月5日零时起至1992 年7月4日24时止。此前,即1991年4月26日,长江xx科学院向保险公司xx区支公司交 纳养鱼和树苗保险费各1万元,但长江xx科学院未填具投保单,双方也未签订保险合同 。1991年6月30日至7月12日,武汉地区降特大暴雨。7月5日,长江xx科学院投保的鱼 池及部分地面附属设施因内涝渍水被淹,鱼池埂被水浸蚀和风浪淘刷受损。当日下午, 长江xx科学院电话向保险公司xx区支公司报险。同年8月28日,长江xx科学院提交 了《赔偿申请书》、《投保财产损失清单》《抗洪抢险费用清单》,要求按保险金额减 估计残值作为损失金额的估损方式计算,赔偿其固定资产损失675.396万元,鱼苗、树苗 损失72万元,施救费用43.308万元。保险公司xx区支公司接报后,从同年7月6日起多 次派员查看现场,认为暴雨期间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属其保险责任,并于同年9月21日 预赔了10万元,在理赔中要求长江xx科学院提交受损财产帐册、单据和施救费用的单 据、凭证,以核实损失。长江xx科学院认为合同约定是“估价承保”,无需提供上述 证明资料,因此保险公司xx区支公司拒赔。长江xx科学院于1991年12月向法院提起 诉讼。法院委托湖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对长江xx科学院报损的鱼池等固定资产的实际 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根据“水毁恢复工程量”,恢复工程所需资金为18.24万元。

  另,在法院审理期间,长江xx科学院以其投保的钢结构孵化棚于1991年12月26日被风 雪损坏为由,要求保险公司xx区支公司赔偿8万元。据武汉中心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资 料证明,当晚风力3—4级,积雪深度5公分,达不到风雪灾标准。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对长江xx科学院因暴雨造成 的保险财产损失,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湖北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的鉴定给予赔偿。根 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11条关于估价承保,应按实际损失赔偿金 额的规定,长江xx科学院提出“估价承保”应以“估价赔付”的主张与此规定相悖, 不予支持;该院申请赔偿施救费,因其未能提供必要的帐册和有效的清单,亦不予支持; 长江xx科学院虽交纳了养鱼、树苗保险费,但既未填具投保单,也未与保险公司签订 保险合同,所以双方之间养鱼和树苗保险合同不成立;钢结构孵化棚的损坏,虽与风雪 有关,但经武汉中心气象台证明未达风雪灾标准,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

  [办案要点] 律师办理本案,主要应处理以下三个问题:

  1.估价承保赔偿额的计算。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保 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对投保方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应依法赔偿。根据《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条款》第11条规定,估价承保发生损失后,应按实际损失赔付, 投保方必须提供受灾财产有关凭证,证明受损财产价值。《经济合同法》第46条规定, 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 应当赔偿的损失包括:(1)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或者引起的责任; (2)投保人为避免扩大损失进行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所支出的按合同规定应由保 险人偿付的合理费用;(3)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合同规定应由保险人偿 付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另外,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应 负责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保险人 只有在收到投保人要求赔偿的各项单证后才能核定是否予以赔偿。可见,本案原告长江 xx科学院 提出“估价承保”应以“估价赔付”的主张与法相悖,与理不合。出险后 长江xx科学院没有提供投保财产的帐册、单证,鱼池的原状材料、施救费用的凭证也 不符合保险公司关于理赔的程序,保险公司难以进行正常的理赔工作。

  2.原、被告之间养鱼和树苗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经济合同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财 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 成立。”实践中,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 人商定交付保险费的办法,并经保险方在投保单上签单承保后,保险合同即为成立。保 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合同向投保人签发暂保单或保险单。不过,暂保单 或保险单只是财产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据。本案长江xx科学院虽然就养鱼和树苗向保险 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但未填具投保单,保险公司也未签单承保,双方对保险合同必备的 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等主要条款均无约定,故而双方之间不存在 养鱼、树苗保险合同关系,长江xx科学院要求赔偿鱼苗、树苗损失是没有道理的,但 保险公司预收的保险费也无合法根据,应予退还。

  3.钢结构孵化棚的损坏,保险公司应否负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保险人只对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责任。所谓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规定的有 效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以外发生的事 故以及保险合同规定的除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本案钢结构孵化棚虽为风险损坏,但因未达风雪灾标准,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page]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纠纷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