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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协议被判无效,律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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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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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出具见证书确认依法成立的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导致原告在支付购房款后无法得到房屋,苏州一法律服务所被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月31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卖房人返还原告购房款及相应孳息,法律服务所在卖房人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6年6月1日,董xx与吴xx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约定吴xx将苏州新区华通花园88幢101室房屋转让给董xx,该合同上吴xx爷爷吴xx、奶奶杨xx的签名均系吴xx所写。翌日,董xx和吴xx到苏州市相城区诚信法律服务所办理上述房屋买卖的见证手续。该所法律工作者张xx与董xx、吴xx做了谈话笔录,吴xx确认上述协议中的指印是其爷爷吴xx、奶奶杨xx所按,董xx表示按指印时其在场。6月22日,诚信法律服务所出具见证书,见证双方2006年6月1日签订的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同年7月18日,董xx持诚信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与顾xx就上述房屋签订了《买卖套房协议书》一份,约定董xx将上述房屋出售给顾xx,顾于同日向董xx支付了购房款21万元。

  由于吴xx、杨xx拒绝交付房屋,董xx向法院起诉要求三人交付上述房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该房屋的共有人吴xx、杨xx及吴xx母亲丁全明并未同意出售该房屋的事实。随后,董xx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退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10月11日,法院判决认定董xx与吴xx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至此,顾xx与董xx所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

  顾xx认为,诚信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致使他轻信董xx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董xx应将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购房款及孳息返还原告。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见证被告董xx与案外人吴xx买卖房屋过程中,未查明该房屋的全部共有人,亦未要求共有人亲自到场签名,仅根据被告董xx与案外人吴xx的陈述,即出具了双方所签协议经审查依法成立的见证书,在见证过程中没有以正常的业务水平和细心程度执业,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虽然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没有直接向原告提供法律服务,但可以预见其向被告董xx和案外人吴xx出具的见证书,可能被像原告一样的第三人合理信赖并加以利用。本案中,被告董xx出示的可以作为出售房屋凭证的即是经过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见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作出购买房屋的决策是基于对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见证意见的合理信赖,故被告诚信法律服务所的过失与原告受到侵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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