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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创始人档案丢失 无法办退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1-20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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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武先生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发觉自己的人事档案丢失了,则其维权的时效就应当是从其知道权利收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因此,根本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单位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因为老东家弄丢了自己的档案,知名品牌“大宝”的创始人武先生今年已经72岁,“退休”12年却始终无法办理相关手续。为此,他将老东家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记者昨天从一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民政总公司赔偿武先生6万元。

  【案情回访】

  出了趟国档案没了

  武先生诉称,1985年5月,他从石家庄调入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后出任北京三露厂厂长,1989年9月出任中日合资大宝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长。1990年10月,武先生被公派出国,1994年至1995年间归国后,他多次找到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要求恢复工作,但公司一直未予安排。2000年,60岁的武先生达到退休年龄,此时却发现公司将他的档案丢失,以至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多年寻找未果后,今年72岁的武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12万元。

  面对诉讼,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在答辩时表示,武先生被任命为北京三露厂厂长时,其档案确实曾在公司保存。然而1989年4月,武先生被河北省委任命为保定地区行署副专员兼涿州经济开发区主任。1989年11月,涿州市委组织部出具了《商调函》,武先生随后持《商调函》回公司办理了档案转移手续。其后武先生在河北创办了涿州森宝日化有限公司。该公司认为,武先生现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诉讼时效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作为普通公民的武先生不可能时时刻刻都可以看到自己的人事档案资料,也没有权利随便可以看到自己的人事档案。最近,武先生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发觉自己的人事档案丢失了,则其维权的时效就应当是从其知道权利收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因此,根本都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单位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举证责任的分担事宜

  民事案件的一般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针对本案,武先生的人事档案丢失,这是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武先生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单位有保管人事档案的法定义务,这也是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那么,作为有法定保管义务的单位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这样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件结果】

  公司败诉判赔6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妥善保管以及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及时转移职工档案的义务,而现武先生档案下落不明,该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供将武先生档案转出的有效证据,因此应赔偿武先生的损失。武先生在发现档案丢失后,一直积极寻找,未放弃权利,所以其诉讼请求也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赔偿武先生6万元。该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指出,公民的人事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办理调动、聘用、核算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乃至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以及享受养老保险福利待遇所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北京市民政工业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武先生离职后应按相关规定妥善将其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但如今档案下落不明,该公司也无法证明自己已将档案移交给其他单位,因而应赔偿武先生的损失。市一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民政工业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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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金波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以高分通过司法考试。长期从事于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熟悉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阶段,处理过多种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熟悉合同法,长期从事合同审查等业务。熟悉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赔偿项目,做事认真负责,对法律有独到的见解,以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为最自己做事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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