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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执业证挂靠经营该合同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2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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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林某与门诊部签订挂靠协议,在终止合同后发生纠纷,法院认定挂靠经营合同无效,驳回林某诉讼请求。而另一起案件中承包人与门诊部签订合作协议,违法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可以出租?近日,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两宗因承包门诊合作经营而引起的挂靠经营纠纷,其中一个合计价值148万多元。该院认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门诊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均属无效。同时,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象的查处力度,维护有序的医疗环境。

  承包人诉求支付合作欠款

  法院认定挂靠经营合同无效

  2007年3月23日,林某与黄江镇某门诊部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门诊部将其口腔科以合作经营方式租赁给林某,总营业收入按照林某60%、门诊部40%分成,林某每月向门诊部交纳管理费保底8000元。

  2012年12月,双方合同终止后产生纠纷,林某把门诊部告上法院,称双方结算时门诊部向其出具了2万元的欠条,但一直未偿还。

  门诊部表示,他们不欠林某款项,反而林某应向门诊部支付27196元病人后续治疗费。林某在承包终结前已经收取病人的后续服务费,但在承包关系终结后,并未提供相应后续服务,致使门诊部不得不为林某的病人提供后续服务,为此该部分费用理应由林某负担。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林某的债权与双方的挂靠协议相关,其本身并不具备医疗机构经营的资格,双方的合作经营实质是林某借用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经营。法院认定挂靠经营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合作费属于非法所得,驳回了林某诉求。

  门诊几经转手

  收取高额管理费

  2008年3月26日,黄江镇另外一家门诊部法定代表人张某明与吴某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门诊部提供《医疗执业许可证》给吴某使用,吴某独立经营,租期为10年,缴纳30万元押金,每月向门诊部缴纳管理费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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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26日,某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与吴某及张某明签订合同,三方约定吴某将其与张某明之前所签合同中权利义务转让给医疗投资公司。至2013年3月,医疗投资公司向门诊部交付管理费1485000元。

  2013年4月23日,该医疗投资公司将门诊部告上法庭,称其在经营期间一直受到门诊部的骚扰,门诊部多次采取强行锁门的方式及暴力方式阻挠其经营,该公司诉求判令合同无效、门诊部向其返还管理费。

  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均违反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因案涉管理费属于非法所得,医疗投资公司要求返还管理费及相关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出借、转让

  主审法院介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以及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上述两案两原告与门诊部签订的合作协议,名为双方合作经营诊所、实为借用门诊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经营,所签合作协议均属无效。

  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从事医疗机构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许可,而两原告并不具备医疗机构经营的资格,因门诊部擅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交他人使用,给集体以及不特定群体的第三人造成一定利益损失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因此合同约定的合作费、管理费等均属非法所得,两原告诉求均没有法律依据。

  上述所谓承包门诊合作经营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查处、没收其非法所得。通过两案,法院也在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上述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构建安全、有序的医疗服务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原标题:门诊牌照转包 价值百万合同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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