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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5年起使用新版购房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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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从福建省住建厅获悉,为维护买卖双方利益,减少和有效解决商品房买卖纠纷,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不使用新版合同文本的,将不予网签或备案。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停止使用。

  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对200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和完善,并与《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对接,特别是在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同时增加了质量担保、抵押、预售资金监管、买受人信息保护等条款。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还明确规范了商品房预售、现售两类情形,其中新版预售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正在建设中且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买卖;新版现售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买卖。

  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停止使用。否则,不予网签或备案。

  由于对预售、现售情形执行政策的差异,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附件部分进行格式细化。已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市、县,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系统软件。此外,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及车位等的买卖,可以参照执行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拓展】《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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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供权属证书、合同书、法院判决或者征收决定以及标明不动产位置、面积等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登记机构认为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实际状况需要查看的,申请人以及其他有义务协助的人应当协助。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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