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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与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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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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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之前,遇到紧急情况,如果您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您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向利害关系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的保全措施。如果您提出诉前保全,则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15日之内起诉,过期不诉的,法院就会解除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于执行的案件,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需要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向法院交纳申请费,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4)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5)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前提。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制止对方当事人某项行为;

(4)需要对方当事人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

(5)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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