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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方法及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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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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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的方法及相关程序


  为便于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具体规定了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测、制作笔录等多种方法供法院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种措施的具体要求依法实施证据保全。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人民法院实施以上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种类选择与其保全目的相适应的保全措施。例如对证人证言的保全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及制作笔录等保全措施。
  2?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到场的问题。为了使证据保全具有公正性与透明性,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允许当事人到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3?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应当做好保全笔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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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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