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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时未按照规定起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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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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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l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若干规定》
  第12条、《关于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护措施的申请人均需在十五日内应向法院起诉,否则,经裁定解除诉前保护措施。在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的情形下,由于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存在,故尽管上述诉前措施被解除,但申请作出前述措施的行为仍应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如果因为不符合采取上述诉前保护措施的条件而申请未被接受的,应区分情形判断诉讼时效期间是否中断。详言之,如果系由于被申请人错误,或者法律关系不存在而导致申请不被接受的,那么表明权利人未向真正的义务入主张权利或者权利不存在,故申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果被申请主体正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由于无需采取诉前保护措施的,则由于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故尽管上述申请未被接受,但申请行为本身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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