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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果园两份合同 法院审理断定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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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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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朱某不得对任某承包的果树进行管理、受益,不得在任某承包的果树地内种植农作物。
  
  2006年,任某起诉至法院称,朱某无故管理其承包的果树,并到果树地种植农作物。任某提供了其与村委会1995年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

  朱某辩称,任某管理的果树是其在10年前交其代为管理的,要求任某交还这些果树。朱某提供了其与村委会于1998年签订的合同,合同确定的地界包括任某的承包地。

  任某提出朱某的合同系伪造的,并向法院提供了1998年朱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该份合同不包括任某的承包地,并且加盖了村委会确认为原件的印章。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提供的合同虽系原件,但其不仅与村委会确认的合同内容存有差异,而且其签订时间晚于任某就同一地界所签承包合同的时间,在任某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被确认为有效且未解除的情况下,朱某仅以其单方持有的承包合同管理该片果树地,已妨碍了任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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