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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隧道内被砸死 家属获赔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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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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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判令施工单λ赔偿死者家属34万余元。该案属盐津县法院在审理安全生产事故赔偿案件中,首起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判决赔偿的案件。

2008年3月,盐津某某水电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将盐津县某某电站(简称某某电站)修建工程发包给被告某某县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简称水利建筑公司),水利建筑公司将隧道的支、砌、卷工程交由王家兴组织人员施工。同年7月,贾某某到某某电站从事隧道的支、砌、卷工作,同年9月,贾在下班途中被隧道顶板垮塌致其头部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盐津县安全生产管理局认定,贾某某之死系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经昭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死亡系工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时,《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其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λ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法院依照上述两个条例,判决水利建筑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赔偿金共计116424元,还应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229920元,以上两项赔偿合计346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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