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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遗嘱前后矛盾 认定最后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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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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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怀柔法院审结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依法认定被继承人最后所立遗嘱有效,判决杨先生遗产北房3间、东耳房1间、东柴棚1个归被告杨某所有;杨某给付原告杨氏三姐妹房屋折价款各975元。
  
  原告杨氏三姐妹与被告杨某系姐弟关系,其父母杨先生、鲍女士在怀柔区渤海镇辛营村有一套宅院,包括北房5间、东耳房1间、东柴棚1个。杨先生、鲍女士于1997年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北房西边2间归鲍女士所有,东边3间及东耳房1间、东柴棚1个归杨先生所有。杨先生于2004年10月17日死亡,除上述四名子女外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原告于2005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杨先生的遗产。被告杨某称按照父亲的遗嘱,遗产应由他继承。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杨先生生前所立遗嘱:“养老送终者继承财产权,其他人不得干预,只由杨某一人继承。立嘱人杨先生,2003年12月15日。”原告方认可此证据系其父书写,但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杨先生生前所立的遗嘱:“家产管理方案,根据法院判决书轮流赡养顺序,杨先生家的地树由此顺序每人收获一年,房子谁去谁住谁管理,修善费四人均摊。杨先生,2004年6月20日。” 被告亦认可此证据系其父书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提交的遗嘱均可认定是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被继承人在立了第一份遗嘱后又写了家产管理方案,对房屋及地树等又重新做了调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数份遗嘱前后矛盾的,应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故应认定第二份有效。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原被告均要求房产,因该房产一直由被告使用,故房产应继续归被告使用为宜,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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