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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授权书 岂能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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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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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平谷法院审结原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地产公司给付原告建材经营部14.5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建材经营部诉称,2004年5月19日,经营部与房地产公司所属二分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经营部向房地产公司供应密度板和大芯板。后我经营部按照合同的要求于2004年5月19日、21日和23日四次将各种板材计3060张送交房地产公司,该公司二分公司负责人分别出具了收条。在6月12日结算时,房地产公司欠经营部货款14.5万余元,经多次催要,其以无款为由未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给付所欠货款并支付欠款期间的滞纳金1.4万余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我公司未与建材经营部签订过任何合同,故不同意建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杨某以房地产公司二分公司的名义与建材经营部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建材经营部依约为房地产公司提供产品后,有权取得相应的对价,建材经营部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房地产公司尚欠其14.5万余元货款的事实存在,建材经营部的诉讼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房地产公司未按自己的承诺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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