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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被裁,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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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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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中就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各具体条款中,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规定是本法的一大亮点。这对于在劳动合法权益的维护上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而言,有了这样一条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因平日想签合同而迫于用人单位居高临下的强势之下屈从默认的状况,将会因这样一个尚方宝剑,变被动为主动。也正因为如此,在该法实施以来,关于劳动者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的诉争,可以说是如潮水般地涌向了各劳动仲裁委员会。

  前不久,我也办结了一起因用人单位长期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最终劳动者将申请书递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等各项请求。

  案件的起因是,马先生于1999年起就在某用人单位工作,直至双方发生争执时的2009年3月间,用人单位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均没有与马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没有及时为马先生办理相关的社保手续。2009年3月间,双方因是否继续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内容而产生争执,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马先生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我本人当时作为马先生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参与到案件中来,此案经仲裁庭开庭审理,最后,马先生关于支付双倍工资等各项主张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通过接触较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也近两年了,众多的劳动者也在很大程度上知道了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将可能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但以目前劳动用工的实际状况来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仍然在相当大的层面上存在着,个人认为,此案件所反映的情况也算是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吧,故将案件的裁决情况陈述出来,希望能对各劳动者起到一些引导和帮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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