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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31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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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各样的施工队,施工是一项非常辛苦的劳动工作,而施工的人员就是这些工作的主力军,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施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一些情况?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施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合同,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其他的合同必须由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而不能由本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非属于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因为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对未成年人并无损害。而法律之所以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乃是考虑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太小,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果订立合同,有可能蒙受损害。既然其从事的纯获法律利益的行为不会使其遭受损害,因此不应使该行为无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0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所谓与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是指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状况和智力发育情况能够为该未成年人完全理解的行为,如购买零食、文具等。所谓与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是指精神病人在其健康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实施某些其能够理解行为性质、辨认行为后果的行为。

  二、施工合同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三、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1、承包人应注意审查发包人资质。

  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发包人如果是属于分包人,审查其是否具有分包资格;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发包人的实力、已完成的工程、市场信誉度、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发包人应注意审查承包人资质。

  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除了内部承包之外,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

  承包人应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施工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有哪一些?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看清楚合同的约定条款,只有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才能算是一份合理的合同,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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