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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12-1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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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双方如果建立合作关系,一般都会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保证合作的顺利实施。如果一方违约,那么此时另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介绍。

  一、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

  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但经催告后多长期限内权利人必须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只规定为“合理期限”。对此,实践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根据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这个合理期限。

  二、合同法定的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的解除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2、因预期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律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包括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合同标的物的迟延交付;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只履行极小部分的义务;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式予以补救等情形。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如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情形等。

  三、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我国合同法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都应该通知对方。通知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数据电文等形式。解除的通知不能针对其他任何人作出,必须针对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否则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合同的解除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签订双方约定的期限行使,如果在这个期间之内,一方或者双方都不行使的话,那么合同的解除权会自行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双方不存在约定的,那么要在对方催告后的规定期限内行使。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问题的解答,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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