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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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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31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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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如果一个劳动合同到期,而双方又没有续订和其他依法应延期的情况;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可以终止;

3、合同的目的实现,有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在一定的工作完成后,合同即行终止;

4、签约雇员退休或者死亡;

5、用人单位不再存在了,例如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被兼并、解散、关闭等。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它是指在一个劳动合同订立后,在全部履行之前,签约当事人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员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可以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发生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协商同意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的情况有两种: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
(1)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严重过错或触犯刑律。
(2)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依法定程序经济性裁员。

2、根据不同情况,劳动者可提前通知或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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