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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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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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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综述:

  本案二被告在1999年,计划购买北京经济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4幢6门103号房产,由于经济困难无力单独承担巨额房款,遂向原告提出借款,随后,原告拿出毕生积蓄20万元(房款共计283384元),借给二被告用于购房,未约定还款期限。

  原告曾多次与二被告协商还款一事,但均遭到二被告无理拒绝。故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经验总结:

  一、出借人:记得让借款人打个借条

  大部分案件中,借贷中往往没有借条或者欠条一类的书面证据,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往往是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出借人主张自己借款给借款人,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会因为举证不力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借款人:还了钱要请对方写收条

  在现实中也有出现一种情况,借款人借款时出具借条给出借人,但是还款是分期付款,没有要求对方写收条等书面证据,结果到最后款项还完了,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借人拿借条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只能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第206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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