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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虽不负积极的调查义务,但应审核与订约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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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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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学民诉北京春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尽核实出租人房屋及身份情况义务致其遭受重大损失要求赔偿得到支持案(判决时间:2005年3月3日,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要点提示:依居间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中介地位和诚实信用原则。
  居闻人虽不负积极的调查义务。但应审核与订约有直接影响的重大事项。并如实报告委托人。因过失导致错误报告,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寻找房源。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开展中介服务,切实维护被上诉入的利益。作为房地产经纪机构,上诉人在向被上诉入推荐涉案房屋前,有责任和能力查实该房屋的准确资料,尤其是查阅房屋权属证明、核实出租人真实身份。而上诉人既未验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原件,也未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或物业管理企业等相关部门做必要核实,更末采取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注意亟待查实的房屋权属资料,系怠于行使居间入应尽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故土诉人应当赔偿由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4216元,并返还已收取的信息服务费2000元。该公司称被上诉人应当自行审查涉案房屋真安情况,以拄卸自己承担的居间人法定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136页。编写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曾小华、陈家忠,责任编辑:郎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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