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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费的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18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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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的居间服务费,就是在我们办理一些事项的时候,由于自己不舒服,从而选择让他人来促使我们完成事情的办理,所需要支付的报酬。那么居间服务费的上限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居间服务费的上限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居间服务费的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居间的费用限额,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属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前提是合同内容必须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规定

  1)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二、居间服务费的概念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居间合同的成立

  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如何来判断呢?其标准主要有两点。

  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认为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居间服务费的上限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关于居间服务费的上线数额,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以双方约定的数额为准。下面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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