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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合同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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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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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合同的种类


买卖合同除可按合同一般标准分类外,依其特点,还可有多种分类。


(1)根据买卖合同依据的法律是否有特别规定,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特种买卖是法律对其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均作了特别规定的买卖,包括: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标卖等有特殊方式的买卖,除此之外无特殊方式的买卖为一般买卖。


(2) 按照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分为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为特定物买卖。买卖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为种类物买卖。种类物买卖有瑕疵的,可以更换种类物。


(3) 按照销售的数量,分为批发买卖与零售买卖。


批发买卖简称批发,指批量销售。批发可以是批发商将货物销售给另一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也可以是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将货物批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零售买卖简称零售,指零散销售,是零售商将货物单个、少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4) 按照买卖能否即时清结,可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将买卖标的物与价金对交,即时清结。非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非即时清结,待日后履行。


非即时买卖又有预约买卖、赊欠买卖等多种划分。预约买卖指;买卖成立时买受人先支付预付款,出卖人日后交付货物的买卖。这种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预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订购。预约买卖同买卖预约不同。预约买卖的买卖关系业已成立,而买卖预约仅是一种预约,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买受人没有支付价金。赊欠买卖指买卖成立时出卖人先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日后一次支付价金的买卖。赊欠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赊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赊购。


(5)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买卖是否以一次完结为标准,分为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


一时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仅进行一次交易即结束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的买卖,即使双方之间有多次交易,每次交易也都是单独的,而无连续性。


连续交易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于一定的期限内,卖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给买方某种物品,买方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价款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是有关联的。


(6)依照买卖合同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由买卖与竞价买卖。


未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自由买卖。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竞价买卖,如拍卖。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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