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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9-22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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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是我们在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通过定金的担保,我们可以顺利的签署合同,不怕对方损坏合同,从而使损失自己的利益,因此有着许多的好处。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二、订约定金成立要件是什么

  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其交易多由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促成。

  (1)订约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须以书面形式明确

  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买家给付之金钱系定金而非其他。若书写为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则其性质在一般情况不能认定为定金。若虽然书写为订金、意向金,但约定的处理方式符合定金规定的,可以从其约定以定金之法律关系处理。

  (2)订约定金系实践合同,当事人须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实际交付定金,订约定金合同方成立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时间当于本约签订之前。实际交付数额少于或多于书面约定之金额的,以实际数额为准。当然,实际交付之金额无论是否与书面约定之金额一致,都应以法律规定的20%为限。

  (3)对于“转定”之认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中介公司为了防止买卖双方“跳单”,更有不良中介为了牟取高额差价,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不让买卖双方互相见面。很多房地产居间合同都是买卖双方分别而非同时签署。其定金也是通过中介转付,而非买卖双方直接交付。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买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意向金或诚意金等,待卖方确认买卖条件后将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交卖方,便视为“转定”即该意向金或诚意金转为买卖双方之间的订约定金。对于此种“转定”的行为如何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

  三、定金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关于定金交付的时间,证约定金通常与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以确实起到证明合同的作用;

  违约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时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为在这段期限内的任何时刻交付,违约定金的功效都是同样的。定金的标的,一般为金钱,少数情况下是其他代替物。在金钱以外的物作定金标的的场合,之所以要求为代替物,是因为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必须双倍返还,而特定物为定金标的时无法双倍返还。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订金和定金的区别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定金一般来说在合同中最好是规定一个比较好,对双方都有好处,同时也有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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