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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类型和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6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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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有哪几类,又有什么特征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分为统购合同、派购合同、预购合同、议购合同、购销结合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其履行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介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种类和特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种类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分为统购合同、派购合同、预购合同、议购合同、购销结合合同,详细介绍如下:

  统购合同:以国家计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由国营商业组织与各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

  派购合同:国家对主要农副产品实行计划收购的另一种合同形式。以上两种合同是农村实行统购派购制度的法律形式。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家决定改变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制度,实行合同定购制度。

  预购合同:商业企业以定金或预付款的办法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承包队、组、户)以及农、林、牧、渔场等就收购某种农副产品和给付价款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是按照市场需求和生产的实际可能订立,一般要在农业产品生产以前订立。它以给付定金或预付款形式为特征,以便保证合同能认真履行。

  议购合同:商业企业对生产零星分散、产销变化大的三类农副产品和一部分完成定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所采取的一种收购合同。价格可按国家牌价,也可由双方另议价格。

  购销结合合同:商业企业向农村经济组织收购农副产品的同时,又供应必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品。为了扶持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信用社还可为此贷款而共同签订购销结合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当事人一方是商业企业(主要是供销社),另一方是农村经济组织,有时还有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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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特征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共同特征是: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时间性;还具有明显的地区性和分散性;因受自然条件影响还具有不稳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体现了不同所有制之间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国家通过合同订购制指导农副业生产,纳入国家计划轨道,是国家沟通城乡间及协调农村各经济组织进行产、供、销的必要措施。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主体,具有广泛性

  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放宽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专业户、承包经营户有了很大发展,因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而且还包括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季节性

  目前,我国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比较大,农副产品的丰、歉收,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小麦、稻谷、瓜果、蔬菜等的播种和收获,都有很强的季节性,如果错过收获季节或遇到某种自然灾害,都要影响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因此,在签订和履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农副产品生产的季节性。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营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副产品收购单位、合同经济组织等法人和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以及个休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专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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