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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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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8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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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平阴镇政府于1996年6月6日下发的平镇政发[1996]7号(关于在工业园内引办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中第7条关于引资奖励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镇政府承诺“对引进独资(外资、合资、内资)项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悬赏广告未对引资人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制。张树东作为引资人,完成了引资项目,享有奖励请求权。镇政府未履行承诺引发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张树东完成招商引资的行为不是经营活动,不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禁止的“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故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张树东要求镇政府履行承诺的主张应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法再审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7月24日,[2003—1民监他字第14号),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04年第1辑(总第辑),入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5页。
  附:对本答复的理解适用.本案中平阴镇政府的引资奖励政策应定性为悬赏广告,适用民法调整,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法理上存有分歧,主要有要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但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后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应履行承诺是毫无异议的。我国法律虽未对悬赏广告做出具体规定,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等原则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判断公职人员是否享有奖励请求权,不在于其公职人员的身份,重要的是区分其完成悬赏广告的指定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私人行为,例如公安人员追查犯罪分子的行为与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办法,重奖举报犯罪分子的行为发生竞合,在此情况下,公职人员不享有奖励请求权。但是,公职人员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悬赏广告指定行为,则其奖励请求权不受任何限制。例如,公安人员在下班途中捡拾钱包归还失主,失主已发布悬赏广告,则广告人不得以其是公职人员拒绝兑现承诺。 ·本案二审审理时以张树东是国家公务员,违反了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张树东要求给付奖励金的诉讼请求。山东高院在复查时查明,张树东不是国家公务员,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自然二审的判决结论就失去了事实基础。根据山东高院请示的问题,假使张树东是国家公务员,其介绍引资事宜也不属于其工作范畴,而是与其公务行为无关的私行为,其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平阴镇政府作为广告人理应履行广告中作出的承诺。
  综上,平阴镇政府发布的引资奖励政策属于悬赏广告,因奖励请求权引发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张树东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享有奖励请求权,平阴镇政府作为广告发布人应履行广告中作出的承诺。
  ——刘国华:《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请示与答复——政府以文件形式公布的“引资奖励”的内容是否属于悬赏广告》,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04年第1辑(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7页。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C20063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时间:2006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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