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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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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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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十五种有名合同中的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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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借款合同

  五、租赁合同

  六、融资租赁合同

  【正文】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性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的,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

  (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应按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有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提前返还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未按时返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page]

  五、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也可续订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仍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

  (一)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实行“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出租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标准和用途,履行维修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

  1、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获取受益。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或转租。租赁期内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支付租金。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的,依约定。合同未约定租金支付期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期满时支付;租期一年以上的,应在每满一年时支付。

  5、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在租赁期满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page]

  六、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合同。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内容。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租赁关系以买卖关系存在为前提的,买卖关系是租赁关系实现的保证。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除非租赁物是依出租人的技能确定或是经出租人干预选择的。

  2、对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

  (二)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租金收取权和请求返还权。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归属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出租人负有向出卖人支付约定的价金的义务;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或直接对出卖人索赔的义务;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的义务等。

  (三)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承租人负有按约定交付租金,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以及对租赁物维修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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