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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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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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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认定范围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

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业务是指:开发的科技成果能够直接构成产品的制造技术或直接构成产品生产流程的管理技术,地质普查的数据结果可直接用于各类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为这些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提供的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开发;不包括为各类企业提供的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市场信息、中介等服务业务以及属于上述限定的技术或开发利用资源以外的计算机软件开发。

“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包括:

a、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b、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c、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d、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e、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f、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g、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认定为生产性企业;

h、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和从事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2、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3、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4、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维修;

5、外商投资企业将全部财产出租给承租人进行生产、经营的,其取得的收入,均为租赁收入,不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不得享受税法规定适用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6、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7、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从事投资业务及与投资有关的其它业务(包括为接受其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培训、代理等服务业务),不属于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应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8、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9、投资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0)从事邮电通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1、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2、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的业务,凡未改变原商品的形态、性能、成分的,均属于从事商品销售业务,不应确定其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3、 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所限定的经营范围无生产性业务的,无论其实际经营活动中,生产性业务的比重多大,均不得作为生产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和企业现有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业现有生产设备和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和技术指导;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贮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

  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和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

  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门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和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的企业,包括: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对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开发土地、建筑物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建筑业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税收优惠政策。

  凡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从事我国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改造投资业务,根据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可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价格等的委托检验、鉴定、认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已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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