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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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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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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赠与。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3)和解。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4)诉讼。(5)申请仲裁。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这种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比比皆是。委托人也可以通过委托合同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具有较强人身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事务如婚姻登记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事务不在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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